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执监3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响新村胡家桥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株木山乡韩家冲村谷塘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以执行法院执行周期长,执行措施不力,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生效后,上海创璟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一直未能及时执结该案,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指令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龚力
审判员***
审判员罗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