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5民初6849号
原告: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
法定代表人:郭子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风苑二期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9763584G。
法定代表人:王尔兵。
原告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