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亿德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4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亿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绣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69168972J。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居民委员会环镇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8056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亿德科技有限公司、昇辉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