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27809X,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安缆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QL1A40,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QFQD56,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万联路31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460854.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