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8683号
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镇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1405275G。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
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三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IP3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1月10日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