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8147号
原告: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京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开五金机电建材市场D区11#楼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21U0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京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