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303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8686835D。
法定代表人:***。
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19.75元已被我院冻结,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
本次共执行到位28819.7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