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23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0层A单位。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612。
法定代表人:常青。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6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