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

天长市人民医院、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民终1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8148612247LX。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58972。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天长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天长市人民医院于2018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长市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长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