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

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11执11402号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11民初3136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80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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