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1411号
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桥分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启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8元,减半收取计6,589元,由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军
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