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威电子有限公司、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广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大张庄村南(广威消毒剂院内)。
被告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临朐卧龙镇址。
被告临朐县鑫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爱国,住所地:临朐东城开发区东镇路65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广威电子有限公司、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公司、临朐县鑫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广威电子有限公司、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临朐县鑫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云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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