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

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卧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临朐县有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义
代理审判员石建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