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黎族,1995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仁,海南椰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陈宗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指山市水务局。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雄,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指山水利水电管理中心。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靖,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号祥昌小区A区五单元509室。
法定代表人:阮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五指山市水务局、五指山水利水电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海南经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已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一审法院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葵
审判员 周果果
审判员 黄声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符一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