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仁,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绍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花,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审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陈宗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9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932号之一裁定书;2.指定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定性错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本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1)第1条,工程概况,约定工期为300日历天;(2)第2条,承包方式,约定承包内容为扶壁式挡土墙、现浇连续箱梁、桥面钢筋砼铺装、人行道、附属工程等;(3)第2条,工程款支付,约定:(2)乙方(即原告)施工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尾款5%作为质保金,桥梁竣工验收壹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以无计息方式一次性付清。(3)办理结算手续时乙方须提供付款资料包括:付款申请报告、工程计量明细表、工程签证、工程结算书。(4)第3条,工程验收,约定乙方自检合格达到验收标准,向甲方提出验收报告申请,并提供相应验收资料,本工程验收及质量标准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且达到合格标准。(5)第4条,乙方责任,约定乙方必须作好施工安全准备,采取有利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并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同时,负责全桥的劳务及辅材费用。2.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可以确认:(1)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原告完成指定工程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2)原告请求工程款的前提是保质保量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并验收合格;(3)原告具有独立性,地位平等并无从属关系,并以自己的工具、技术、劳力等完成任务;(4)原告并没有亲自提供劳务并完成指定工程,而是由另外的工组完成约定工程。因此,原、被告之间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
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不动产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无权约定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虽然名称有劳务合同字样,但实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合同当事人无权约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在五指山市,原审裁定认定协议管辖有效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原审裁定。特别是,本案涉案工程在五指山市,原告与被告间结算等必然涉及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问题,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勘验或鉴定,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实现案结事了,恳请二审法院指定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综上所述,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中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原审原告***签订的《五指山市河北东路二期片区土地收储整治项目一河北东路二期市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七条争议处理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平等、公平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区,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处理,并无不当。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把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本案上诉人***与原审原告***签订的《五指山市河北东路二期片区土地收储整治项目一河北东路二期市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原审原告***只提供劳务,按工程量单价计算劳务费,属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诉人***上诉主张本案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声泽
审判员  罗 葵
审判员  周果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雪钰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