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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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572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花、朱馨,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77109N。
法定代表人:陈宗财。
原告***诉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晨
人民陪审员陈芳
人民陪审员李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余炜
书记员郭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