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307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陈宗财,董事兼经理。
被告:谭金荣,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谭金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