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6民初251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77109N。
法定代表人:**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8406.22元,被告***对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将所属三亚市天涯区布带村工地违法分包给被告***,原告受雇于***。2021年4月5日在被告中明公司上班时摔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35天脱险,被告全额支付了治疗费。后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中明公司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构成6级伤残。根据海南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原告应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个月,共62个月×7762.67元/月=48128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50元/天=1750元,护理费35天×180元/天=6300元,工伤津贴(误工)4个月×7762.67元/月=31050.68元,交通费600元,合计536050元。扣除保险己赔222582元,共计298406.2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被告中明公司将所属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被告***应对其分包中的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使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深入调查,以实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庭审询问,原告确认本案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主***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的规定,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