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飞来飞去新媒体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3民初128号
原告:上海飞来飞去新媒体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65号8号楼1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75232560K。
法定代表人:杨青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轼,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29518544。
法定代表人:郭云飞。
原告上海飞来飞去新媒体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飞来飞去新媒体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来飞去新媒体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陈珏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凯东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