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402执2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号***室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295185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号A103D-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858858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终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告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艺人演出费人民币5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0元。因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02×××30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001.50元,冻结当天余额人民币1732.99元(2020年3月14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