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4民终3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云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晓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东,总经理。
上诉人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派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发文化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支持华发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由东派文化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东派文化公司无需返还艺人演出服务费50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华发文化公司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了艺人演出服务费、演出顾问费、税金,而东派文化公司作为华发文化公司的演出顾问(即中介方),其收取应当是演出顾问费(艺人演出总费用的10%),而艺人演出服务费是由其代收代付。所以,在田馥甄已经向东派文化公司退还艺人演出费的情况下,东派文化公司应当返还。
一、合同依据。《演艺服务合同》中第二条第1点约定:“本合同费用由艺人演出服务费、演出顾问费(艺人演出总费用的10%)及税金构成。”东派文化公司作为演出顾问,其有权收取的是演出顾问费,代收代付的艺人演出服务费则无权收取,否则在合同中无须明确费用构成及费用明细。东派文化公司未经华发文化公司同意就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也是违约和违背职业道德的。
二、一审法院未考虑田馥甄在原定演出日期的三个月内退还演艺服务费的事实,单纯引用双方签订的《演艺服务合同》就认定华发文化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逾期则合约自动解除”,判令东派文化公司无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已付款项是错误的。根据华发文化公司提交的音频及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田馥甄已于原定演出日期的三个月内即2018年1月3日前将演出服务费50万元退还东派文化公司。华发文化公司认为田馥甄的这一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延期演出义务的事实,所以更不存在华发文化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说法。因为艺人的演艺行为具有人身属性,只能由艺人本人完成,不可由其他艺人代替。而田馥甄退还演艺服务费的行为,已经证明其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内沟通延期演出事宜。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华发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
东派文化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演艺服务合同》包括艺人演出服务费、演出顾问费、税金,相当于传统项目中的材料费、施工费、税金。(一)关于艺人演出服务费。东派文化公司是承接艺人演出的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在演出之前向华发文化公司报出艺人价格,经华发文化公司同意才会签订合同,怎么能说是代收代付呢?而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属于代收代付。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二)顾问服务费,根据《演艺服务合同》约定,顾问服务包括演出的前期策划、技术指导、设备需求,以及现场的艺人接待、现场彩排、现场演出等工作。这项费用是由东派文化公司7人组成的团队为珠海沙滩音乐节开展各项工作、前期后期的执行服务费。(三)税金,就是发票的税费。
二、华发文化公司提出艺人打款给东派文化公司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演出义务,纯属捏造。东派文化公司再次重申:1.东派文化公司与艺人的财务往来是独立的,与华发文化公司无关;2.关于演出延期,东派文化公司在合同规定期间一直向华发文化公司积极沟通,最终因为华发文化公司根本没有实际的演出项目才导致合同逾期。
三、一审期间,东派文化公司提交了与华发文化公司关于香港KOLOR乐队演出的《演艺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华发文化公司以没有原件为由而不予认可。二审期间,东派文化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原件。该协议内容可以有力地驳斥华发文化公司提出的代收代付与顾问服务费之间的混乱逻辑关系。补充协议中,新增加“中国有嘻哈”艺人团队51万元,是华发文化公司与艺人单独签订的合同,财务往来也是他们之间进行的。东派文化公司收取的是10%即5.1万元现场执行服务费。根据前述比喻,在“中国有嘻哈”团队演出中,东派文化公司收的只是施工费。该协议可以证明艺人演出服务费、演出顾问费不同,华发文化公司为什么不请东派文化公司代收代付呢?这是自相矛盾的。
综上,华发文化公司没有契约精神,捏造事实,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华发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发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东派文化公司向华发文化公司返还艺人演出服务费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东派文化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中旬,华发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签订《演艺服务合同》一份,就华发文化公司邀请东派文化公司作为演艺服务团队参加由华发文化公司主办之工作事宜约定:一、合同基本内容:演出名称为2017珠海国际沙滩音乐节;演出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二、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费用由艺人演出服务费、演出顾问费(由东派文化公司负责邀约艺人演出总费用的10%)及税金构成,具体费用及付款方式,待双方确定艺人名单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三、华发文化公司权利义务:……四、东派文化公司权利义务:……如遇天气、政治等不可抗力导致活动无法如期正常举行的,双方再行协商;若在华发文化公司已支付东派文化公司费用的情况下,因天气、政治等不可抗力原因取消/中断演出,且艺人没有完整执行演出任务的情况下,华发文化公司需要改演出日期,则更改的演出时间需于原定演出日期起计往后三个月内举行,逾期则合约自动解除,东派文化公司无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已付款项;如艺人在合约规定时间内已达演出地,所产生的交通、后勤费用由华发文化公司承担;如更改日期演出,华发文化公司只需承担后续产生的交通、后勤费用,无须再另行支付演出费等其他一切费用,此种情况,东派文化公司艺人需与华发文化公司签署临时更改日期演出同意函,如东派文化公司拒绝签署,东派文化公司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所有款项,并且华发文化公司有权追究东派文化公司法律责任;签订合约后,如因东派文化公司原因,临时取消演出行程或拒绝演出,则东派文化公司需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华发文化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2017年3月15日,双方又签订《演艺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其中合同基本内容及华发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权利义务的约定与2017年2月中旬双方签订的《演艺服务合同》约定的一致;二、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总费用为1,558,700元(含税),具体明细见附件1费用明细清单;本费用包含艺人演出服务费、演出顾问费等……。附件1即《2017珠海国际沙滩音乐节费用明细清单》明确赵雷团队演出日期是2017年10月1日、费用为10万元,Hebe田馥甄团队演出日期是2017年10月2日、费用为100万元,艺人统筹28万元;演出顾问费13.8万元等。2017年3月13日,华发文化公司向东派文化公司支付779,350元。
2017年9月20日,双方签订《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华发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演艺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华发文化公司委托东派文化公司邀请田馥甄及赵雷团队参与2017年珠海沙滩音乐节演出,合同总金额1,558,700元,其中含演出服务费1,380,000元,演出顾问费138,000元,现由于不可抗力影响,田馥甄团队无法参与2017珠海沙滩音乐节演出,签订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明确合同金额调整为997,000元,具体构成详见附件;华发文化公司已支付的演出服务费及顾问费550,000元,东派文化公司需按华发文化公司要求与田馥甄团队沟通延期演出事项,具体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附件显示Hebe田馥甄团队演出日期为2017年10月2日、原合同费用为100万元、调整后费用为50万元,艺人统筹原合同费用为28万元、调整后费用28万元,顾问费10%原合同费用为13.8万元,调整后为8.8万元等。2017年9月22日,华发文化公司向东派文化公司支付217,650元。
2018年5月16日,华发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与东派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田馥甄团队的演出事宜等进行协商,东派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其与田馥甄团队的合同已终止,田馥甄团队已于2017年10月底左右退还东派文化公司艺人演出服务费50万元,但华发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最终协商无果。
另查明,双方确认“华发文化公司支付东派文化公司的997,000元(779,350元+217,650元=997,000元)包含本案华发文化公司诉请的田馥甄团队的演出服务费500,000元;田馥甄团队原定于2017年10月2日的演出因故取消,双方曾协商另行安排演出,但协商无果”。关于协商无果的原因,华发文化公司主张是田馥甄团队无法参加;东派文化公司主张是华发文化公司未在三个月内另行安排演出,且未以更改日期演出同意函的书面方式通知东派文化公司,故收取的费用(含演出服务费及顾问费)均无须退还,并提供《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其无须退还收取的费用。该《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发文化公司为甲方、东派文化公司为乙方,约定内容为原合同邀请的KOLOR乐队演出取消,乙方已收取的演出服务费及顾问费不予退还……。华发文化公司主张该证据无原件、不予认可,并表示演出顾问费无须退还,但艺人演出服务费是代收代付,田馥甄已于2017年10月向东派文化公司退还50万元演出服务费,故不存在三个月期限的问题。东派文化公司表示华发文化公司向东派文化公司支付的50万元演出服务费先由东派文化公司收取,东派文化公司再根据与田馥甄团队的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款项;东派文化公司向田馥甄团队支付多少演出服务费以及田馥甄团队退还演出服务费均与华发文化公司无关,退还费用不代表华发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不再延续合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演艺服务合同》及《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华发文化公司虽通过东派文化公司联系田馥甄团队进行演出,但田馥甄团队不是上述合同相对人,其与东派文化公司构成另一合同关系。田馥甄团队虽于原定演出日期的三个月内即2018年1月3日前将演出服务费退还东派文化公司,但这是东派文化公司与田馥甄团队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华发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之间的上述合同责任没有直接关联。根据双方“若在华发文化公司已支付东派文化公司费用的情况下,因天气、政治等不可抗力原因取消/中断演出,且艺人没有完整执行演出任务的情况下,华发文化公司需要改演出日期,则更改的演出时间需于原定演出日期起计往后三个月内举行,逾期则合约自动解除,东派文化公司无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已付款项”、“此种情况,东派文化公司艺人需与华发文化公司签署临时更改日期演出同意函,如东派文化公司拒绝签署,东派文化公司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所有款项,并且华发文化公司有权追究东派文化公司法律责任”、“东派文化公司需按华发文化公司要求与田馥甄团队沟通延期演出事项”之约定,华发文化公司本可在2018年1月3日前变更田馥甄团队的演出日期,并要求东派文化公司协助其与田馥甄团队签署临时更改日期演出同意函。但目前华发文化公司未举证证实曾明确要求更改演出日期,以及东派文化公司与田馥甄团队拒绝配合的事实。由于华发文化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根据上述“逾期则合约自动解除,东派文化公司无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已付款项”之约定,华发文化公司要求东派文化公司返还艺人演出服务费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华发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华发文化公司负担。
二审法庭调查中,东派文化公司提交了其一审提交的KOLOR乐队《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原件。
经审理,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法庭调查中,华发文化公司称《演艺服务合同》中有关“若在华发文化公司已支付东派文化公司费用的情况下,因天气、政治等不可抗力原因取消/中断演出,且艺人没有完整执行演出任务的情况下,华发文化公司需更改演出日期,则更改的演出时间需于原定演出时间起计往后三个月内举行,逾期则合约自动解除,东派文化公司无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已付款项。如艺人在合约规定时间内已达演出地,所产生的交通、后勤费用由华发文化公司承担;如更改日期演出,华发文化公司只需要承担后续产生的交通、后勤费用,无须再另行支付演出费等其他一切费用。此种情况,东派文化公司艺人需与华发文化公司签署临时更改日期演出同意函,如东派文化公司拒绝签署,东派文化公司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所有款项,并且华发文化公司有权追究东派文化公司法律责任”的约定,已经被《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第二条“华发文化公司已支付的演出服务费及顾问费¥550000.00元,东派文化公司需按华发文化公司要求与田馥甄团队沟通延期演出事项,具体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所更改,演出时间已经不再受原合同“更改的演出时间需于原定演出日期起计往后三个月内举行”的限制。双方后来曾经就对于田馥甄是否参与2018年沙滩音乐节进行过协商。若双方就变更演出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华发文化公司应当书面通知东派文化公司。东派文化公司则认可原合同因为不可抗力而没有履行,《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只是讲了延期问题,其他约定没有改变。
双方均认可,双方曾经就田馥甄演出改期事宜进行过协商,包括就延期到2018年沙滩音乐节进行过协商。东派文化公司认为,即使田馥甄参加2018年沙滩音乐节也已经不是履行此前的合同。因为原来合同已经逾期,华发文化公司支付的50万元艺人演出费应当自动转化为下一个合同的预付款。双方于2018年5月16日进行协商时,东派文化公司也表示田馥甄团队参加2018年沙滩音乐节需要提高艺人演出费。
本院认为,根据《演艺服务合同》的约定,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华发文化公司需要改演出时间的,“更改的演出时间需于原定演出时间起计往后三个月内举行,逾期则合约自动解除,东派文化公司无须退还华发文化公司已付款项。”在确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田馥甄团队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演出的情形下,双方签订了《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发文化公司已支付的演出服务费及顾问费¥550000.00元,东派文化公司需按华发文化公司要求与田馥甄团队沟通延期演出事项,具体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此时,双方未再对田馥甄团队延期演出的期限进行限制,而是约定为东派文化公司需按华发文化公司要求与田馥甄团队沟通延期演出事项。华发文化公司主张根据《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更改演出时间不再受“原定演出时间起计往后三个月内举行”的限制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东派文化公司在双方已经变更了《演艺服务合同》有关演出时间约定的情形下,仍以华发文化公司逾期为由主张不予退还艺人演出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田馥甄团队已经于2017年10月份向东派文化公司退还了50万元艺人演出费,双方在此后的协商中东派文化公司提出田馥甄团队参加2018年沙滩音乐节需增加费用等事实可以认定,东派文化公司已经无法根据《演艺服务合同》及《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华发文化公司请求东派文化公司返还东派文化公司并未实际支出的艺人演出费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华发文化公司诉请的利息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虽然华发文化公司与东派文化公司以及东派文化公司与田馥甄团队之间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田馥甄团队向东派文化公司返还艺人演出费不必然导致东派文化公司向华发文化公司返还艺人演出费。但是,在华发文化公司与东派文化公司已经通过《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了《演艺服务合同》有关演出时间的约定,且《演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已经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仍按《演艺服务合同》的约定判令东派文化公司无需返还艺人演出费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华发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艺人演出费50万元;
三、驳回珠海华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北京东派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烽娟
审判员 马翠平
审判员 张榕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