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360号
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355911。
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洁,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789363Q。
法定代表人: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6元,减半收取123.93元,由原告重庆海木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晓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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