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7992号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北路29号楼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3P8MEX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789363Q。
法定代表人: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2元,由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建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翔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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