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703号 申请人:四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贸区。 被申请人: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四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1434号执行裁定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016.23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因该案以撤诉结案,申请人四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四川**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201016.23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