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191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789363Q。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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