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

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茂名市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02民初3750号
原告: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伯朝,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原告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恒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