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02民初677号之二
原告: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山阁管理区14区70号。
法定代表人:吕启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振,该公司经理。
原告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30元,减半收取10865元(原告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