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02民初4672号之一
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茂羊路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彬,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8元,减半收取计4289元(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