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高州市马贵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高州市马贵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茂高法执字第278-1号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经理。
被执行人:高州市马贵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州市马贵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州市马贵镇卫生院支付尚欠工程款988228.8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州市马贵镇卫生院已履行了部分欠款,尚欠款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欠款,尚欠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雄
审判员***
审判员*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