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高州市大井镇石咀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81民初2204号
原告: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高州市大井镇石咀小学,住所地高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高州市大井镇石咀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喜
人民陪审员  张国坚
人民陪审员  钟镓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梦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