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财保146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44栋3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炜,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9934.44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6月9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9934.4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