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财保142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连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炜,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620.6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620.66元。
案件申请费4273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