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财保1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连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炜,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黑0103财保1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620.6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松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620.66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6×××93)。
案件申请费4273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