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55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凤,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波,女,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毕筱东,男,1978年7月15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中路双龙北巷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
被告:石林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双龙街北巷1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彦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倩,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向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原告***与被告***、毕筱东、石林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4905.84元、误工费175200元、护理费4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营养费150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0元、后期医疗费6500元、后期人工髋关节更换费用40000元、鉴定费3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9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590895.84;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损失629113.8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石林亿达投资有限公司系石林吉兴苑二期工程承包者。后将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毕筱东、***负责施工。2020年1月6日,被告***聘请原告***为其做工,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240元。2020年4月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原告在做工时从2米高处架子摔下,被告***将原告送往石林县医院进行救治,因原告伤势过重,2020年4月4日,在原告家人的请求下,被告***将原告送去昆明市中医院(呈贡新区分院)进行医治。经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需手术治疗。术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给原告办理了出院。医疗费3万多元,被告***只付了1万元医疗费,并称是被告毕筱东拿给他来支付,剩余医疗费用等公司拨付后再付给原告。出院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原告仍然不能正常走路,生活不能自理,多次复查,复查结果为左股骨颈骨折处未恢复,造成了无法正常走路,为了能早日康复,原告到宜良县中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6月9日,原告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为创伤后左股骨头坏死,只能进行关节置换手术。原告住院后于2021年6月15日进行关节置换手术,2021年6月24日出院。医疗费用除被告***支付的1万元外,被告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筱东、石林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项目参保证明》。《项目参保证明》载明“参加建筑项目名称:石林洁兴苑二期工程施工,***,男,身份证号码:×××2431,经查实,该职工于2019年5月26日起已在此项目内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1元,免予交纳,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储 平
审 判 员  李翠芬
人民陪审员  马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