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8237号
原告:深圳市创信兴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恒睿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创信兴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睿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创信兴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旭田
书 记 员
宋春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