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广播电视台与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新闻大楼建设指挥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特9号
申请人:长治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赵雪冰,职务台长。
委托代理人:程海斌,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琳,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治市新闻大楼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孙刘琳,职务总指挥。
申请人长治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与被申请人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长治市新闻大楼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视台称,一是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019年9月24日申请人与华晨公司、建设指挥部已经就工程款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了备忘录。2019年9月25日开庭前,华晨公司向仲裁庭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仲裁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华晨公司的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本应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事项先行调解,并且尊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意见,但是仲裁庭却违反法定程序强行作出裁决。2.仲裁庭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的《变更仲裁申请书》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二是仲裁庭违背客观事实,裁决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仲裁庭未查清案涉工程欠款数额。2.仲裁庭将剩余的工程款全部裁决支付给华晨公司明显错误。3.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错误。据此,请求依法撤销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0082号(变更)的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长仲裁字第0082号(变更)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所欠申请人工程款2099000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3431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31197元,申请人承担3121元。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第一被申请人应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一并给付申请人。长治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关于申请人第一项申请事由,针对华晨公司是否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问题,经本院核实仲裁案件卷宗,未发现华晨公司提交的书面撤回仲裁申请书。针对是否调解的问题,鉴于该仲裁案中被申请人建设指挥部未到庭,长治仲裁委员会未组织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针对《变更仲裁申请书》是否原件问题,鉴于《变更仲裁申请书》是否原件并不影响申请人权利的行使,且也不足以影响该案的正确裁决。故,本院认为申请人第一项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第二项申请事由,鉴于该项事由均是案件处理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治广播电视台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长治广播电视台负担。
审判长 王成立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王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琚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