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1665号
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某。
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2元,由原告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