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6451号 原告: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旅游大道新扬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地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西段89号广电大厦8-10。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4元,减免7818元,实际收取2606元,由原告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