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执4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埌东生活区高层办公住宅综合楼******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56403381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233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119842.25元,执行费1943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银行账户若干,有存款余额49629元,已经依法划拨。(2)房产1套,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蓝山上城**楼****房,已经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89646.25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依法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崇左市大新县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未果。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均未能执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其它法院有多个未了结的民事纠纷案件。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导致本案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已经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中

审判员  陈延光

审判员  赵文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