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尚与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6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6380.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5向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现已对其作限制消费处理,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86380.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韦 亮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宁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