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2月10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西南宁市江**,现住广西靖西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新地址广西力元监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琅东生活区高层办公住宅综合楼2单元29层229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绪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绪胜,男,1967年10月30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西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绪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桂10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绪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2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开户登记信息,无网络基金;被执行人陈绪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开户登记信息,无网络基金。通过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股权红利及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且已经不在工商登记时所登记的办公场所营业;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绪胜名下,位于广西××区××路××号蓝山上城4号楼1单元0802号房产,因其他案件已经在2019年12月拍卖后,裁定确权给买受人。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绪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乡××区××镇××街××号,该房地产登记在方家政名下,现其儿子方中眷在该房居住生活。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23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2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绪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绪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堂文

审 判 员 农定祝

审 判 员 叶凯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先兴

书 记 员 黄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