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 3671号
原告: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01。
法定代表人:邹威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则亮,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旭升,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53977X。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22。
法定代表人:刘涛。
原告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鱼 跃
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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