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东胜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东胜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459684。
法定代表人韩绍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7945132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申请执行人国电东胜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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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