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779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71685479。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53977X。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794513222。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万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7YPWNL2T。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