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鄂尔多斯市腾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779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71685479。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53977X。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794513222。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万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7YPWNL2T。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