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康大建安有限公司

高密市康大建安有限公司、高密市井沟镇德盛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7499号 原告:高密市康大建安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田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井沟镇德盛屯村民委员会。 原告高密市康大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井沟镇德盛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康大建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密市康大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