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花北路****1门****。
被执行人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北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石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碑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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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