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24执异18号
案外人(异议申请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竹县白塔街道体育大道106号名豪国际B区1号楼商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72088604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竹县白塔街道北大街华源生活广场E幢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647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曾**
审判员蒲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