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罗维,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黄太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724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38102元。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了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为此,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已受理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组申请,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执10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张自力
审判员 何剑波
审判员 罗文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邹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