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61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北大街华源生活广场E幢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64743。
法定代表人:罗维,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正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  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张永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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