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罗维,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24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66192.7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4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89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将**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和惩戒。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两次总对总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票、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另案中执行到位**应收案款19732.47元。本案与另外3件涉及**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参与分配,本案分配6098元。
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66192.7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4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893元。执行到位6098元,执行费缴纳100元。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同时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波
审判员  张自力
审判员  罗文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木兵